停車場貼「不負保管責任」,真的完全不用賠嗎?
這類單方免責聲明如被認定顯失公平,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無效,業者不能單靠告示完全規避管理疏失責任,實際是否成立仍需依個案事實認定,建議個案諮詢法律專業意見。
停車知識
停車喵編輯室
車子停在停車場,結果被刮傷、擦撞,甚至整台車不見了——這是很多開車族心裡的隱憂。很多停車場入口或收費亭會貼出「車輛自行負責,本場不負保管責任」之類的告示,這類聲明是不是代表停車場完全不用負責?整理常見的責任認定方向,以及遇到狀況時可以怎麼處理。
依實務見解,這類業者單方張貼的免責告示,如果被認定顯失公平,仍可能被法院認定為無效,業者不能單靠一張告示,就完全規避因管理疏失所應負的責任。不過,實際是否成立免責、免責範圍有多大,仍須依個案事實(例如是否為代客泊車、是否有專人保管車鑰匙、是否為單純提供場地供自行停放等)認定,不是看到告示就代表車主注定求償無門,但也不代表遇到任何損害業者都一定要賠,個案認定差異可能很大,建議實際發生爭議時諮詢法律專業意見。
如果損害是停車場的設施或管理缺失所致,例如地面坑洞、照明嚴重不足、機械車位設備故障夾傷車體等,依《民法》第191條規定,土地上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損害,原則上由工作物所有人負賠償責任,除非所有人能證明對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已盡相當注意義務,否則須負賠償責任。(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日期2026-07-10)
對於營利收費的停車場,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服務時,應確保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違反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原則上應負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才可能減輕其賠償責任。(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證日期2026-07-10)
如果與停車場業者協商未果,可以考慮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尋求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協助調解;若金額較大或爭議複雜,建議諮詢律師評估後續處理方式。求償涉及民事時效限制,建議儘早處理、儘量把蒐證做完整,對後續主張會比較有利。
這類單方免責聲明如被認定顯失公平,實務上可能被認定無效,業者不能單靠告示完全規避管理疏失責任,實際是否成立仍需依個案事實認定,建議個案諮詢法律專業意見。
建議先拍照存證、通知現場人員並視情況報警,再向業者調閱監視器畫面確認經過,同時聯繫自己的保險公司了解車體險理賠範圍,協商不成可尋求消保官申訴或調解委員會協助。
若損害是設施或管理缺失所致(例如坑洞、照明不足),依民法工作物所有人責任,原則上所有人仍可能須負賠償責任;是否收費並非唯一判斷標準,實際仍須依個案事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