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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專用停車位違停罰多少?路邊1,200元、公共停車場600至1,200元與民眾檢舉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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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網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說明整理識別證資格與借停,本文補的是路邊與公共停車場兩套罰則和檢舉規則。停在路邊的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並依第56條第5項「應以最高額處罰之」,基準表四欄金額都是1,200元〔官方〕。停在公共停車場內的專用車位,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與第40-1條第2項,罰鍰是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官方〕。路邊的違規民眾可依第7-1條檢舉,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不予舉發〔官方〕。本文查證日是2026-10-16。

先確認法規現行有效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近修正日期115年8月17日;部分條文尚未生效(第21、21-1、35、67、73、85-2、85-3條,以及第18-1條第6項、第35條第6項與第13項、第92-2條)。本文引用的第7-1、56、85-1條不在未生效名單內〔官方〕(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0-16)。
  • 停車場法:最近修正日期114年11月19日,第44條規定自公布日施行;本文引用的第32條、第40-1條在該法現行條文中〔官方〕。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衛生福利部):最近修正日期112年3月14日〔官方〕。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最近修正日期114年8月1日;第56條規定公共停車場的保留車位〔官方〕。

路邊與公共停車場,適用的條文不同

設置管理辦法第14條把兩種場所分開寫:「違規占用路邊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由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停車場管理人員發現有違規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官方〕。

場所依據罰鍰誰處理
路邊停車場(路邊停車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第5項基準表四欄皆1,200元交通勤務警察、交通稽查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
公共停車場(由停車場管理人員處理的場所,主要是路外)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1條第2項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停車場管理人員依第32條辦理;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辦法第2條把公共停車場定義為包含路邊停車場、路外停車場,以及依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建築物規定設置的停車位〔官方〕;第14條對路邊車位則指向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以本文把停車場法這一列歸給由停車場管理人員處理的場所,路邊與路外之間的分界以辦法第14條為準〔推論〕。

路邊:1,200元,不分車種、不分繳納時間

第56條第1項第10款是「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項寫「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而第1項的法定罰鍰是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所以最高額是1,200元〔推算〕。統一裁罰基準表中,這一列沒有分車種,期限內、逾30日內、逾30至60日、逾60日以上四欄都是1,200元〔官方〕。

這和同條其他款不同:例如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第4款),機車與小型車會依到案時間從600元或900元逐欄升到900元或1,200元〔官方〕;身障專用車位則從第一欄就是1,200元,也不因逾期而加重〔官方〕。

第56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這些人員得自行移置〔官方〕。移置費與保管費依第85-3條由車輛所有人負擔,金額由各縣市訂定,見車子被拖吊了怎麼辦。第85-3條在尚未生效名單內,本文只引用新舊版相同的移置費與保管費部分〔官方〕。

第85-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56條第1項,經舉發後不遵守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官方〕。同一個專用車位被占用,可能不只收到一張通知單,以實際通知單為準。

公共停車場:600至1,200元,由停車場法處理

  • 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或車輛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識別證明或未符合規定之車輛不得停放」〔官方〕。
  • 第32條第2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官方〕。
  • 第40-1條第2項:「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官方〕。
  • 第41條:本法罰鍰由該管主管機關處罰〔官方〕。

本文查閱的基準表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基準表,其中沒有停車場法第40-1條;本文沒有找到停車場法罰鍰的另一份統一金額表,所以公共停車場實際會裁處多少,要看主管機關的裁處書,不能直接套用路邊的1,200元〔推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也寫「非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並要求公共停車場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的至少保留一個〔官方〕。

誰可以停?識別證與專用牌照的使用限制

  • 資格(辦法第6條):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的身心障礙者本人;其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的二親等以上親屬,以一人為限,得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申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的,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官方〕。
  • 擺放(辦法第9條):「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官方〕。
  • 使用(辦法第12條):識別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其配偶、親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配偶或親屬未乘載本人時,不得使用識別證〔官方〕。掛專用牌照的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本人時,得使用專用車位〔官方〕。
  • 轉借與冒用(辦法第13條):識別證不得轉借;違反者經查證屬實,通知原發證機關註銷,並於三年內不得再申請核發;偽造或冒用的,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官方〕。

單有身心障礙證明,不等於可以停專用車位;辦法要求的是識別證明(識別證或專用牌照)〔官方〕。識別證可申請的車輛種類限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與計程車(第6條第5項),機車不在其中;專用機車停車位則是「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第12條第3項)〔官方〕。所以普通機車停入專用汽車位,沒有對應的識別證可以擺放〔推論〕。申請方式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怎麼申請,借停與代放的說明見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可以借停或代放嗎。

民眾可以檢舉嗎?

路邊的占用可以。條例第7-1條第1項第17款列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身障專用車位違停(第56條第1項第10款)是民眾得檢舉的項目〔官方〕。

  • 檢舉方式:「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官方〕。
  • 時效: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的,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官方〕。
  • 重複檢舉:同一輛汽車同一規定的行為,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且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官方〕。

公共停車場內的占用,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有專題問答:依停車場法第32條第2、3項及第40-1條第2項,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可向停車場經營業者反映,或透過市府陳情系統登錄檢舉(案件分類為交通運輸/停車管理);檢舉日(登錄日)距違規日以不逾7日為限;檢舉要附車輛全景照片(車號、格位標線及管制牌面一併攝入)與前擋風玻璃近距離照片(駕駛座及副駕駛座一併攝入),照片要註記日期時間〔官方〕。這是臺北市停管處的說法,其他縣市的受理管道與時限請洽該縣市主管機關(本文建議)。停車場法第32條與第40-1條本身沒有寫民眾檢舉程序,只寫經營業應通報〔官方〕。整體檢舉流程見違規停車被民眾檢舉會怎樣。

發現專用車位被占用,請不要與駕駛人爭執或自行移動車輛;車位被占造成有人無法下車,且有危急狀況時,請撥119或110(本文建議)。

什麼情況可能只被勸導?

細則第12條第1項允許在「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時施以勸導、免予舉發。與專用車位有關的是兩款:

  • 第6款: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第56條第1項情形可勸導;但書寫明「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或停車顯有妨礙消防安全之虞,或妨礙其他人車通行經人檢舉者,不在此限」〔官方〕。也就是說,深夜占用專用車位不適用這一款的勸導。
  • 第10款:「駕駛汽車因緊急救護傷患或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致違反本條例規定」〔官方〕。條例第55條第2項另寫「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官方〕。交通部107年12月27日交路字第1070036046號函答覆的是通用(無障礙)計程車在禁止停車或禁止臨時停車處所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的詢問,函示可適用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0款免舉發的原則,要件是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情節輕微且以不舉發為適當〔官方〕。函文詢問的是計程車在禁停處所上下客,文字沒有提到專用停車位;本文推論這不能擴大解讀為沒有識別證也可以停放專用車位,是否勸導由執勤人員依個案判斷〔推論〕。

勸導是執勤人員「得」為之,不是駕駛人可主張的權利;不聽勸導的,必要時仍得舉發〔官方〕。細則第12條末項寫「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所以民眾檢舉的案件也適用上述勸導規定〔官方〕。

問答

只是載家人下車,沒有識別證,可以停專用車位嗎?

辦法第9條要求使用專用車位者,除掛專用牌照的車輛外,應擺放識別證〔官方〕。細則第12條第10款有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的勸導文字,但勸導是得為,不是許可(本文建議:改停非專用車位,再協助上下車)。

識別證放在車上,但這趟只有我一個人開車,可以停嗎?

不可以。辦法第12條寫明配偶、親屬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官方〕。

停車場裡的專用車位被占,也是罰1,200元嗎?

不是同一條。公共停車場內是停車場法第40-1條,罰鍰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官方〕;路邊才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1,200元。

檢舉超過七天還會被處罰嗎?

路邊車位依第7-1條,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的檢舉不予舉發〔官方〕。這句規範檢舉的時效,現場舉發不屬於民眾檢舉〔推論〕。

收到通知單覺得不合理?

依條例第9條,不服舉發事實的,應在接獲通知單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官方〕。可參考停車違規通知單怎麼辦;複雜案件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請加02)。

參考來源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修正日期115-08-17;部分條文尚未生效 / 查證 2026-10-16
    • 第56條第1項第10款、第4項、第5項
    • 第7-1條第1項第17款與七日、六分鐘規定
    • 第85-1條連續舉發、第85-3條移置費與保管費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修正日期115-05-26 / 查證 2026-10-16
    • 第12條第1項第6款、第10款勸導與末項準用
  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附表)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附件PDF / 查證 2026-10-16
    • 第56條第1項第10款四欄皆1,200元
  4.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問答:公共停車場違規占用專用停車位如何檢舉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 資料更新115-09-30 / 查證 2026-10-16
    • 向經營業者反映或陳情系統檢舉、7日、照片要求、600至1,200元
  5. 交通部107.12.27交路字第1070036046號函交通部公路局監理法規檢索系統 · 107-12-27 / 查證 2026-10-16
    • 通用計程車接送身心障礙者上下車適用細則第12條第1項第10款免舉發原則
  6. 停車場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修正日期114-11-19 / 查證 2026-10-16
    • 第32條公共停車場專用車位
    • 第40-1條第2項600至1,200元
    • 第41條罰鍰處罰機關
  7.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衛生福利部主管) · 修正日期112-03-14 / 查證 2026-10-16
    • 第6條資格與車輛種類、第9條擺放、第12條使用、第13條轉借與冒用、第14條違規占用處理
  8.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修正日期114-08-01 / 查證 2026-10-16
    • 第56條第1項公共停車場保留車位與不得違規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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