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停車罰多少?第56條第2項1,800至3,000元,基準表依車種與到案時間分級
併排停車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法定罰鍰是新臺幣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官方〕。統一裁罰基準表再依車種與到案時間分成四欄:機車1,800至2,300元,小型車2,000至3,000元,大型車一律3,000元〔官方〕。如果是臨時停車時併排,適用第55條第1項第4款,法定罰鍰只有300至600元〔官方〕。現網的停車違規罰鍰金額整理只寫法定罰鍰區間,本文補的是基準表的實際四欄金額、記點、移置費與檢舉範圍。本文查證日是2026-10-16。
先確認法規現行有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近修正日期是民國115年8月17日〔官方〕。同一頁註明,第21、21-1、35、67、73、85-2、85-3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第18-1條第6項、第35條第6項與第13項、第92-2條亦同〔官方〕。
本文引用的第3、7-1、7-2、9、55、56、63、85-1條都不在上述名單內。第85-3條在名單內,本文只引用移置費與保管費的部分;本文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頁與歷史版後,這幾項文字在新舊版相同,兩版只有公告認領期間從三個月改為一個月,與本文無關〔官方〕。
金額來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的附表,也就是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寫明:基準表(第2條附表)由交通部、內政部於115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第65次修正,同時修正第11、13條),自115年3月31日施行;之後115年5月26日的令只修正第12-2條,自115年5月31日施行〔官方〕。細則頁面顯示的修正日期115年5月26日,指的是這次第12-2條修正,不是基準表。本文讀取的是該頁附件PDF(檔案建立日2026-03-31)〔官方〕。
併排臨時停車與併排停車,是兩個條文
| 行為 | 條文 | 法定罰鍰 |
|---|---|---|
| 臨時停車時併排 | 第55條第1項第4款 | 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
| 停車時併排 | 第56條第2項 | 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兩者的分界來自條例第3條的定義。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停車是「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官方〕。同一個併排行為落在哪一欄,要看車輛是否符合臨時停車的定義;個案由舉發人員依現場認定,本文不代為判斷〔推論〕。臨停與停車的差別,可參考臨停不是人在車上就算。
條例第3條第8款把車輛定義為「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所以條文裡的「汽車」包含機車;基準表也另列機車一列〔官方〕。
基準表:併排停車的四欄金額
基準表把每個違規列成四欄: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應到案期限30日內;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內;逾期60日以上〔官方〕。以下是第56條第2項(併排停車)與第55條第1項第4款(併排臨時停車)的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
| 違規 | 車種 | 期限內 | 逾30日內 | 逾30至60日 | 逾60日以上 |
|---|---|---|---|---|---|
| 併排停車(第56條第2項) | 機車 | 1,800 | 2,000 | 2,100 | 2,300 |
| 併排停車(第56條第2項) | 小型車 | 2,000 | 2,200 | 2,600 | 3,000 |
| 併排停車(第56條第2項) | 大型車 | 3,000 | 3,000 | 3,000 | 3,000 |
| 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 | 機車 | 500 | 600 | 600 | 600 |
| 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 | 汽車 | 600 | 600 | 600 | 600 |
〔本文自行計算〕同樣是併排停車,小型車從期限內到逾60日以上多出3,000 − 2,000 = 1,000元,機車多出2,300 − 1,800 = 500元,大型車四欄相同。
「應到案期限」怎麼算
細則第15條規定,通知單的應到案日期距舉發日30日;逕行舉發、職權舉發、肇事舉發、民眾檢舉舉發,以及受處分人不是當場被查獲的駕駛人或行為人,則是45日〔官方〕。收到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期的,可在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官方〕。
條例第9條另有一個30日:受處罰人接獲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的罰鍰基準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的,應在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官方〕。這兩個30日的起算點不同,一個從接獲通知單起算,一個以應到案期限為基準,兩者的文字不能直接疊在一起算,實際期限請以通知單載明為準(本文建議)。繳款與申訴流程見停車違規紅單怎麼繳費與停車違規通知單怎麼辦。
罰鍰以外:記點、責令移置與拖吊費
記點
基準表在併排停車(第56條第2項)的備註欄寫有「記違規點數一點」,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15目也列了第56條第2項〔官方〕。記點以當場舉發為前提:細則第2條第5項寫「經當場舉發者」,條例第63條第1項同樣寫「經當場舉發者」〔官方〕。細則第10條第2項把舉發分成五類:第1款當場舉發是「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第2款逕行舉發依第7-2條,第5款民眾檢舉舉發依第7-1條,三者是不同類型〔官方〕。所以在現場被攔停舉發的併排停車記點一點〔官方〕;民眾檢舉的併排停車不記點〔推論,依上述分類〕。
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在基準表中的備註欄沒有記點文字;同一款裡「不依順行之方向」那一列才寫記違規點數一點〔官方〕。
責令移置與移置費
第56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這些人員得自行移置〔官方〕。條文用的是「得」,是否實際拖離由現場人員依情況處理,不是每一次併排停車都會被拖吊(本文建議以實際通知單與現場處置為準)。
費用方面,第85-3條第1項規定上述移置得使用民間拖吊車,第2項規定「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不繳納的追繳;第85-3條最後一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地方依權責訂定辦法〔官方〕。條文本身沒有寫金額,所以移置費、保管費要看車被拖往縣市的公告。
| 項目 | 性質 | 金額由誰定 |
|---|---|---|
| 罰鍰 | 對違規行為的處罰,依第56條第2項與基準表 | 條例與基準表(全國一致) |
| 移置費、保管費 | 移置車輛與保管車輛的費用,依第85-3條 | 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地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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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舉發
逕行舉發的情形下,第8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有第56條第1項、第2項情形,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細則第13條有相同內容〔官方〕。同一次停放可能收到不只一張通知單,張數以實際通知單為準。
只被勸導、不開單的條件
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有所列情形,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執勤人員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官方〕。與上下客、併排臨停和深夜停車有關的有兩款:
- 第5款:「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這一款對應的是第55條的臨時停車,不是第56條第2項的併排停車〔官方〕。
- 第6款: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情形可勸導;條文列的是第一項,沒有列第二項,本文依文字推論併排停車不在這款範圍〔推論〕。
勸導是執勤人員「得」為之,不是駕駛人可主張的權利;不聽勸導的,必要時仍得舉發〔官方〕。細則第12條末項寫「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所以民眾檢舉的案件也適用上述勸導規定〔官方〕。
併排停車,民眾可以檢舉嗎?
可以。條例第7-1條第1項第17款列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所以停車時併排(第56條第2項)屬於民眾得檢舉的項目〔官方〕。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不在列舉項目內;第15款列的只有同款的「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官方〕。
檢舉要「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提出;查證屬實的,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官方〕。同一輛汽車同一規定的行為,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且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官方〕。完整說明見違規停車被民眾檢舉會怎樣。
汽車違規停車罰款速查
下表是第56條第1項與相關款項的基準表金額(新臺幣元),四欄依序是期限內、逾30日內、逾30至60日、逾60日以上〔官方〕:
| 違規 | 條文 | 機車 | 小型車 | 大型車 |
|---|---|---|---|---|
| 公車招呼站10公尺以外的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 第56條第1項第1款 | 600/700/800/900 | 900/1,000/1,100/1,200 | 1,200(四欄同) |
| 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 | 第56條第1項第1款 | 900/1,000/1,100/1,200 | 1,200(四欄同) | 1,200(四欄同) |
| 彎道、險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道路修理地段停車 | 第56條第1項第2款 | 600/700/800/900 | 900/1,000/1,100/1,200 | 1,200(四欄同) |
| 機場、車站、學校等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 第56條第1項第3款 | 600/700/800/900 | 900/1,000/1,100/1,200 | 1,200(四欄同) |
|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 | 第56條第1項第4款 | 600/700/800/900 | 900/1,000/1,100/1,200 | 1,200(四欄同) |
| 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 第56條第1項第5款 | 600/700/800/900 | 900/1,000/1,100/1,200 | 1,200(四欄同) |
| 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 | 第56條第1項第6款 | 600/700/800/900 | 900/1,000/1,100/1,200 | 1,200(四欄同) |
|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 第56條第1項第10款 | 1,200(四欄同,基準表不分車種) | 同左 | 同左 |
|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 第55條第1項第3款 | 300/400/500/600(基準表不分車種) | 同左 | 同左 |
| 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未依規定繳費,經通知補繳後逾期再不繳納 | 第56條第3項 | 300(四欄同,不分車種) | 同左 | 同左 |
第56條第1項第1款在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停車,基準表另有記違規點數一點的備註,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官方〕。身障專用車位與路邊停車費欠費各有獨立規定,不在本表內。
罰單送達的時間點與舉發期限,另見超速喵的罰單多久會收到,本文不重複。
問答
機車併排停車也罰1,800元起嗎?
依條例第3條,條文中的汽車包括機車,基準表機車列的併排停車金額是1,800、2,000、2,100、2,300元,期限內繳納是1,800元〔官方〕。細則第2條第3項另寫「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官方〕。
併排停車一定會被拖吊嗎?
第56條第4項用「得」規定駕駛人不在場或不予移置時由執法人員代為移置,並未規定每次都要拖離〔官方〕。是否拖吊依現場情況;若被拖吊,移置費與保管費另外計算,與罰鍰分開。
覺得通知單寫錯了,怎麼辦?
依條例第9條,不服舉發事實的,應在接獲通知單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官方〕。本文不判斷個案;複雜案件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請加02),或向舉發機關查詢。
併排停車會記點嗎?
現場被攔停舉發的,基準表備註與細則第2條第5項都列有記違規點數一點〔官方〕;細則第10條把當場舉發定義為「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民眾檢舉舉發是另一類,所以民眾檢舉的併排停車不記點〔推論〕。
檢舉逾七天還會被開單嗎?
第7-1條規定,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的民眾檢舉,不予舉發〔官方〕。但這句規範的是「檢舉」;員警當場舉發不屬於民眾檢舉,不適用這個七日〔推論〕,舉發期限另見超速喵的罰單多久會收到。
發現併排停放的車擋住救護車或消防車時怎麼辦?
有人命或火警危險時,請直接撥119,不要自行移動他人車輛;要通報違規停車,請向警察機關或縣市停管單位提出(本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