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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排停車罰多少?第56條第2項1,800至3,000元,基準表依車種與到案時間分級

首次發布:

併排停車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法定罰鍰是新臺幣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官方〕。統一裁罰基準表再依車種與到案時間分成四欄:機車1,800至2,300元,小型車2,000至3,000元,大型車一律3,000元〔官方〕。如果是臨時停車時併排,適用第55條第1項第4款,法定罰鍰只有300至600元〔官方〕。現網的停車違規罰鍰金額整理只寫法定罰鍰區間,本文補的是基準表的實際四欄金額、記點、移置費與檢舉範圍。本文查證日是2026-10-16。

先確認法規現行有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顯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最近修正日期是民國115年8月17日〔官方〕。同一頁註明,第21、21-1、35、67、73、85-2、85-3條的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以命令定之,第18-1條第6項、第35條第6項與第13項、第92-2條亦同〔官方〕。

本文引用的第3、7-1、7-2、9、55、56、63、85-1條都不在上述名單內。第85-3條在名單內,本文只引用移置費與保管費的部分;本文比對全國法規資料庫現行頁與歷史版後,這幾項文字在新舊版相同,兩版只有公告認領期間從三個月改為一個月,與本文無關〔官方〕。

金額來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條的附表,也就是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沿革寫明:基準表(第2條附表)由交通部、內政部於115年3月30日令修正發布(第65次修正,同時修正第11、13條),自115年3月31日施行;之後115年5月26日的令只修正第12-2條,自115年5月31日施行〔官方〕。細則頁面顯示的修正日期115年5月26日,指的是這次第12-2條修正,不是基準表。本文讀取的是該頁附件PDF(檔案建立日2026-03-31)〔官方〕。

併排臨時停車與併排停車,是兩個條文

行為條文法定罰鍰
臨時停車時併排第55條第1項第4款300元以上600元以下
停車時併排第56條第2項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兩者的分界來自條例第3條的定義。臨時停車是「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停止時間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停車是「指車輛停放於道路兩側或停車場所,而不立即行駛」〔官方〕。同一個併排行為落在哪一欄,要看車輛是否符合臨時停車的定義;個案由舉發人員依現場認定,本文不代為判斷〔推論〕。臨停與停車的差別,可參考臨停不是人在車上就算。

條例第3條第8款把車輛定義為「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所以條文裡的「汽車」包含機車;基準表也另列機車一列〔官方〕。

基準表:併排停車的四欄金額

基準表把每個違規列成四欄: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逾應到案期限30日內;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內;逾期60日以上〔官方〕。以下是第56條第2項(併排停車)與第55條第1項第4款(併排臨時停車)的金額,單位為新臺幣元:

違規車種期限內逾30日內逾30至60日逾60日以上
併排停車(第56條第2項)機車1,8002,0002,1002,300
併排停車(第56條第2項)小型車2,0002,2002,6003,000
併排停車(第56條第2項)大型車3,0003,0003,0003,000
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機車500600600600
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汽車600600600600

〔本文自行計算〕同樣是併排停車,小型車從期限內到逾60日以上多出3,000 − 2,000 = 1,000元,機車多出2,300 − 1,800 = 500元,大型車四欄相同。

「應到案期限」怎麼算

細則第15條規定,通知單的應到案日期距舉發日30日;逕行舉發、職權舉發、肇事舉發、民眾檢舉舉發,以及受處分人不是當場被查獲的駕駛人或行為人,則是45日〔官方〕。收到通知單時應到案日期不足30日或已逾期的,可在送達生效日後30日內到案〔官方〕。

條例第9條另有一個30日:受處罰人接獲通知單後,於3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第92條第4項的罰鍰基準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的,應在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官方〕。這兩個30日的起算點不同,一個從接獲通知單起算,一個以應到案期限為基準,兩者的文字不能直接疊在一起算,實際期限請以通知單載明為準(本文建議)。繳款與申訴流程見停車違規紅單怎麼繳費與停車違規通知單怎麼辦。

罰鍰以外:記點、責令移置與拖吊費

記點

基準表在併排停車(第56條第2項)的備註欄寫有「記違規點數一點」,細則第2條第5項第1款第15目也列了第56條第2項〔官方〕。記點以當場舉發為前提:細則第2條第5項寫「經當場舉發者」,條例第63條第1項同樣寫「經當場舉發者」〔官方〕。細則第10條第2項把舉發分成五類:第1款當場舉發是「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第2款逕行舉發依第7-2條,第5款民眾檢舉舉發依第7-1條,三者是不同類型〔官方〕。所以在現場被攔停舉發的併排停車記點一點〔官方〕;民眾檢舉的併排停車不記點〔推論,依上述分類〕。

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在基準表中的備註欄沒有記點文字;同一款裡「不依順行之方向」那一列才寫記違規點數一點〔官方〕。

責令移置與移置費

第56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駕駛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車內時,這些人員得自行移置〔官方〕。條文用的是「得」,是否實際拖離由現場人員依情況處理,不是每一次併排停車都會被拖吊(本文建議以實際通知單與現場處置為準)。

費用方面,第85-3條第1項規定上述移置得使用民間拖吊車,第2項規定「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不繳納的追繳;第85-3條最後一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在地方依權責訂定辦法〔官方〕。條文本身沒有寫金額,所以移置費、保管費要看車被拖往縣市的公告。

項目性質金額由誰定
罰鍰對違規行為的處罰,依第56條第2項與基準表條例與基準表(全國一致)
移置費、保管費移置車輛與保管車輛的費用,依第85-3條直轄市、縣(市)政府(各地不同)

被拖吊後的領車流程與費用查詢,見車子被拖吊了怎麼辦。

連續舉發

逕行舉發的情形下,第85-1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有第56條第1項、第2項情形,而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得連續舉發;細則第13條有相同內容〔官方〕。同一次停放可能收到不只一張通知單,張數以實際通知單為準。

只被勸導、不開單的條件

細則第12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有所列情形,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執勤人員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官方〕。與上下客、併排臨停和深夜停車有關的有兩款:

  • 第5款:「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這一款對應的是第55條的臨時停車,不是第56條第2項的併排停車〔官方〕。
  • 第6款:深夜時段(零至六時)停車,有「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的情形可勸導;條文列的是第一項,沒有列第二項,本文依文字推論併排停車不在這款範圍〔推論〕。

勸導是執勤人員「得」為之,不是駕駛人可主張的權利;不聽勸導的,必要時仍得舉發〔官方〕。細則第12條末項寫「前五項規定,於舉發本條例第七條之一民眾檢舉案件時,準用之」,所以民眾檢舉的案件也適用上述勸導規定〔官方〕。

併排停車,民眾可以檢舉嗎?

可以。條例第7-1條第1項第17款列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及第二項」,所以停車時併排(第56條第2項)屬於民眾得檢舉的項目〔官方〕。併排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4款)不在列舉項目內;第15款列的只有同款的「不依順行方向臨時停車」〔官方〕。

檢舉要「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提出;查證屬實的,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官方〕。同一輛汽車同一規定的行為,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且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以舉發一次為限〔官方〕。完整說明見違規停車被民眾檢舉會怎樣。

汽車違規停車罰款速查

下表是第56條第1項與相關款項的基準表金額(新臺幣元),四欄依序是期限內、逾30日內、逾30至60日、逾60日以上〔官方〕:

違規條文機車小型車大型車
公車招呼站10公尺以外的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600/700/800/900900/1,000/1,100/1,2001,200(四欄同)
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款900/1,000/1,100/1,2001,200(四欄同)1,200(四欄同)
彎道、險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道路修理地段停車第56條第1項第2款600/700/800/900900/1,000/1,100/1,2001,200(四欄同)
機場、車站、學校等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第56條第1項第3款600/700/800/900900/1,000/1,100/1,2001,200(四欄同)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處所停車第56條第1項第4款600/700/800/900900/1,000/1,100/1,2001,200(四欄同)
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第56條第1項第5款600/700/800/900900/1,000/1,100/1,2001,200(四欄同)
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停車第56條第1項第6款600/700/800/900900/1,000/1,100/1,2001,200(四欄同)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第56條第1項第10款1,200(四欄同,基準表不分車種)同左同左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第55條第1項第3款300/400/500/600(基準表不分車種)同左同左
道路收費停車處所未依規定繳費,經通知補繳後逾期再不繳納第56條第3項300(四欄同,不分車種)同左同左

第56條第1項第1款在人行道及行人穿越道停車,基準表另有記違規點數一點的備註,機車及騎樓不在此限〔官方〕。身障專用車位與路邊停車費欠費各有獨立規定,不在本表內。

罰單送達的時間點與舉發期限,另見超速喵的罰單多久會收到,本文不重複。

問答

機車併排停車也罰1,800元起嗎?

依條例第3條,條文中的汽車包括機車,基準表機車列的併排停車金額是1,800、2,000、2,100、2,300元,期限內繳納是1,800元〔官方〕。細則第2條第3項另寫「大型重型機車違反本條例規定之處罰,除基準表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之裁罰基準辦理」〔官方〕。

併排停車一定會被拖吊嗎?

第56條第4項用「得」規定駕駛人不在場或不予移置時由執法人員代為移置,並未規定每次都要拖離〔官方〕。是否拖吊依現場情況;若被拖吊,移置費與保管費另外計算,與罰鍰分開。

覺得通知單寫錯了,怎麼辦?

依條例第9條,不服舉發事實的,應在接獲通知單後30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官方〕。本文不判斷個案;複雜案件可洽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412-8518(市話直撥,手機請加02),或向舉發機關查詢。

併排停車會記點嗎?

現場被攔停舉發的,基準表備註與細則第2條第5項都列有記違規點數一點〔官方〕;細則第10條把當場舉發定義為「違反本條例行為經攔停之舉發」,民眾檢舉舉發是另一類,所以民眾檢舉的併排停車不記點〔推論〕。

檢舉逾七天還會被開單嗎?

第7-1條規定,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的民眾檢舉,不予舉發〔官方〕。但這句規範的是「檢舉」;員警當場舉發不屬於民眾檢舉,不適用這個七日〔推論〕,舉發期限另見超速喵的罰單多久會收到。

發現併排停放的車擋住救護車或消防車時怎麼辦?

有人命或火警危險時,請直接撥119,不要自行移動他人車輛;要通報違規停車,請向警察機關或縣市停管單位提出(本文建議)。

參考來源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修正日期115-08-17;部分條文尚未生效 / 查證 2026-10-16
    • 第3條臨時停車、停車與車輛定義
    • 第7-1條民眾檢舉項目、七日與六分鐘規定
    • 第9條30日繳納或陳述意見
    • 第55條第1項第4款、第56條第2項至第5項罰鍰與責令移置
    • 第63條記點、第85-1條連續舉發、第85-3條移置費與保管費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頁面修正日期115-05-26(第12-2條)/ 查證 2026-10-16
    • 第2條記點、第10條舉發類型、第12條勸導與末項準用、第13條連續舉發、第15條應到案期限
  3.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查證 2026-10-16
    • 115-03-30修正發布附表、115-03-31施行;115-05-26只修正第12-2條
  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附表)全國法規資料庫(法務部) · 附件PDF(115-03-30修正發布、115-03-31施行;檔案建立日2026-03-31)/ 查證 2026-10-16
    • 第55條第1項第4款、第56條各項的四欄金額與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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