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路邊停車費怎麼查?停車日起 20 日、逾期限 7 日、路段頁雙掛號要分開
嘉義市兩份繳費須知都寫停車日起20日,但逾期限之後的7日、美聯社和美廉社、收費中心時間並不是同一句。

在嘉義市收費格停完,有人開交通處的欠費查詢頁,有人開收費路段一覽表底下的繳費須知。兩頁都寫停車日起 20 日內繳費,但逾期限之後怎麼補、櫃檯幾點開、超商店名怎麼寫,不是同一句。先對你開的是哪一頁,再輸入車號。
這頁只處理嘉義市這兩份須知怎麼分開讀。不逐條抄路段費率表。其他縣市的 14 日或 15 日不能套過來。縣市入口和 App 怎麼對層,見縣市官方查詢和停車 App。路邊費和路外場不要混,見路邊停車費和路外停車場。
三十秒答案:兩頁都先看 20 日,後面不要加成
| 你打開的頁 | 這頁自己寫的期限 |
|---|---|
| 路邊停車費查詢的繳費須知 | 停車日起 20 日內。逾越繳費期限 7 日內可用多媒體機列印。再逾越才寫雙掛號、工本費 50 元、罰鍰 300 元 |
| 公有路邊停車收費路段一覽表的繳費須知 | 停車日起 20 日內可用多媒體機。逾越後寫雙掛號加收工本費 50 元,逾期再不補繳依法舉發。這段沒有寫 7 日,也沒有寫 300 元 |
兩頁的 20 日都是「停車日起」,不是開單次日,也不是離場次日。
查詢頁:次日起查,20 日和逾期限 7 日是兩句
2026-09-23 打開的查詢頁,標題是「嘉義市公有路邊收費停車場停車欠費查詢繳費須知」。
第一點寫,開單資料須經併檔後上傳,約有 8-12 小時之時間差,請於停車次日起上網查詢未繳費資料。還在停車當天就查不到,先看這句的時間差,不要先假設沒有這一筆。
第二點寫:「本市路邊停車費繳費期限為停車日起20日內繳費」,可持停車繳費通知單至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超商、來來超商、美聯社等門市,或於週一至週日 08:00~17:30 至收費中心繳費。地址寫嘉義市國華街 245 號 8 樓之 13。頁面用字是「美聯社」,不是路段頁的「美廉社」。本文不改字。
第三點寫繳費請索取收據憑證,並保存 6 個月;申訴時檢附收據。第四點寫超商代收資料需 3 日作業時間,網站要等代收單位上傳後才更新。剛在超商繳完仍顯示未繳,先對的是這 3 日,不是再繳一次。
第五點寫,繳費通知單遺失或條碼無法判讀時,於本網頁查詢後、在停車繳費期限內列印補繳單,到同一組門市(含美聯社)繳費;如逾越停車費繳費期限則無法列印補繳單。這句的列印截止,是停車繳費期限,不是下面第六點的 7 日。
第六點才寫:「本市路邊停車繳費單逾越繳費期限7日內」,可利用超商多媒體資訊機(統一超商 I-BON、全家便利商店 FAMIPORT、萊爾富 LIFE-ET、來來超商 OK-GO)列印後至櫃台繳款。這組名單沒有美聯社。如再逾越上述停車費繳費期限,頁面寫以郵政雙掛號併行政送達證書交寄車主並限期補繳費,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及「嘉義市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規定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 50 元;逾期仍未繳者,依法舉發並移送處罰機關處罰鍰新臺幣 300 元,並追繳欠繳之停車費及催繳工本費。
標點上,兩個法規名稱接在加收工本費用新臺幣50元前面;300 元在分號後面的「依法舉發」那一句。本文沒有另開自治條例第 8 條原文,不把第 8 條改寫成罰鍰條文,也不把 50 元說成第 56 條第 3 項寫死的工本費金額。
第七點把身心障礙優惠分成兩句,不要併成一律免費 4 小時:停放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4 小時以內免費,超過 4 小時起半價;停放一般汽車停車格,停車費半價。第二句的適用車輛多了「本府核發身心障礙者停車優惠證」。
第九點的電話是 05-2294595、05-2163283,並寫上班時間由收費中心人員解答。頁面沒有在這點重寫幾點到幾點。
路段一覽表:20 日之後直接寫雙掛號,沒有 7 日和 300 元
交通處「嘉義市公有路邊停車收費路段一覽表」頁尾的繳費須知,計費和期限是另一組句子。頁面更新日期寫 2026-09-21。
計費方式寫,中山路段(林森西路至文化路)、公明路段(文化路至興中街)、光華路段(文化路至興中街):小型車 25 元/半小時,大型車 50 元/半小時,身心障礙者 15 元/半小時,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其餘路段:小型車 20 元/小時,大型車 40 元/小時,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機車慢車寫暫不收費。這裡的大型車 50 元/半小時是費率。不要和查詢頁第六點的工本費 50 元加成同一筆。完整路段表以該頁為準,本文不逐段抄。
繳費期限那段寫,車主應於停車日起 20 日內繳費,可免費利用超商多媒體資訊機(統一超商 I-BON、全家便利商店 FAMIPORT、萊爾富 LIFE-ET、來來超商 OK-GO)列印後至櫃台繳款。逾越上述繳費期限仍未繳費者,由本府以雙掛號郵寄催繳單通知限期補繳,並加收工本費新臺幣 50 元,逾期再不補繳,依法舉發。這一段沒有寫 7 日,也沒有寫 300 元。
繳費方式另寫,持單至統一超商、全家便利商店、美廉社、萊爾富超商、OK 便利商店。店名是美廉社。上班時間寫 08:00~12:00、12:30~17:30,至本市收費中心(嘉義市國華街 245 號 8 樓之 13)。頁面在「8」與「樓」之間有一個空格。這組時間有中午 12:00 到 12:30 的空檔,而且沒有寫週一至週日。查詢頁第二點寫的是週一至週日 08:00~17:30。不要併成每天中午都不休息。
條碼若因雨淋濕或其他因素無法判讀,同一頁寫可利用上述多媒體機列印。這句沒有再限「逾期限 7 日內」。
頁尾地址寫 600006 嘉義市西區國華街 245 號 8 樓之 15,電話 05-2294581,路邊停車欠費查詢電話 05-2294595。8 樓之 15 和收費中心的 8 樓之 13 不是同一行。欠費查詢電話這行沒有列出 05-2163283。
同一頁還寫,離場時未見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網址 https://parking.chiayi.gov.tw/cypark/。重複繳費退費要備的資料,頁面寫可寄 cypark2318@gmail.com。那是路段頁印出的信箱,不是查詢須知頁上的句子。
七日有兩種,不要看成同一段倒數
查詢頁第六點的「逾越繳費期限 7 日內」,是多媒體機還能列印的那一句。
全國法規資料庫整合頁在 2026-09-23 顯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並標示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連結舊法規內容。舊法規內容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舊頁第 56 條未依規定繳費那段寫: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整合頁同一段用字相同。這句的七日,是書面通知之後。查詢頁沒有寫它的「逾越繳費期限 7 日」就是這條的書面通知七日。本文沒有讀沿革對照表,不說明 115 年 8 月 17 日那次修了哪幾條。罰鍰條文的另一篇整理見停車違規罰鍰。
路段頁繳費期限那段的「依法舉發」沒有寫 300 元。不要把查詢頁的 300 元填進路段頁那一句。
什麼時候不要只靠這篇
查詢頁說逾期限就不能列印補繳單,第六點又寫逾期限 7 日內仍可到多媒體機列印;路段頁則把多媒體機寫在 20 日以內。三句對不上你手上的單時,改打查詢頁的 05-2294595、05-2163283,不要自己取一個折衷天數。單據已經逾期的一般順序,見路邊停車費逾期。紅單和停車費不要走同一窗口,見罰單繳納和申訴窗口。嘉義市還有哪些停車入口,見嘉義市停車指南。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臨櫃前先看你要去的是 8 樓之 13 的收費中心,還是頁尾 8 樓之 15 的交通處地址。
本文不是某一車牌的欠費或半價結論。20 日、7 日、50 元與 300 元,以嘉義市政府交通處當日兩頁為準。查詢日 2026-09-23。
第一次還在分官方費率公告、代客廣告,或臨停、月租、罰單窗口,先看台灣停車資訊怎麼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