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路邊停車費怎麼查?期限內列印和期限外補單不要對調分機
基隆市同一網站有查詢頁和常見問題。查今日前未繳、期限內自己列印、已經過期限,三句的管道和電話分機不一樣。

在基隆市收費格停完,雨刷上沒有單,或條碼已經糊掉,搜尋結果常把查欠費、自己列印去超商、過期後到多媒體機補單寫成同一頁。基隆市路邊停車管理中心的查詢頁和常見問題把這幾件事拆開,分機和午休也不是同一組。先對你手上的單還在不在繳費期限內,再決定列印或補單。
這頁只處理基隆市這兩頁怎麼分開讀。不抄路段費率表,也不把裝卸格的日曆天數套回一般停車格。其他縣市的天數不能套過來。縣市入口和 App 怎麼對層,見縣市官方查詢和停車 App。路邊費和路外場不要混,見路邊停車費和路外停車場。
三十秒答案:先選你現在卡在哪一步
| 你現在要確認的是 | 先看哪一句 |
|---|---|
| 這輛車今日以前有沒有未繳停車費 | 查詢頁。輸入範例寫 AB-5678 或 1234-AB |
| 還在繳費期限內,單遺失或條碼讀不到,想自己列印 | 常見問題:查詢頁列印限期限內資料,並寫用雷射印表機 |
| 已經超過繳費期限 | 常見問題把「繳費期限外」另列多媒體事務機與交通處櫃台 |
| 停的是收費裝卸專用區,離場沒看到單 | 另一則問答寫至遲於 14 日曆天內處理。這句不要套回一般格 |
查詢頁沒有把「繳費截止期限」寫成幾日。不要用其他縣市的 14 日或 15 日填進基隆市一般格。
查詢頁:今日前未繳,截止日數這頁沒寫
2026-09-23 打開的查詢頁寫:「欠費查詢可查詢今日前所有未繳費資料。」同一段注意事項寫,收費時間及費率請參閱本處公告及路段上收費牌面,如遇補行上班日比照一般日收費;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以管理員簽註時間為繳費依據;車輛倘移動停於不同車格,將重新開立繳費通知單。
同一頁接著寫:「*為避免爭議本市路邊開單員不得接受現金繳交停車費。*」現金不要交給路邊開單員。
逾期那段寫:停車費如未於繳費截止期限內繳交者,由本府寄發催繳通知單,並酌收工本費(平信寄送加收15元、雙掛號寄送加收50元),逾期仍未繳費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300元罰鍰並追繳停車欠費及工本費。這裡的 15 元、50 元、新台幣 300 元,是查詢頁自己寫的。頁面沒有在這句重寫繳費截止期限是幾日,也沒有把催繳通知的補繳天數寫成七日。
收據那句:「繳費時請務必索取收據憑證核對金額並妥善保存6個月。」申訴時要檢附代收業者開立的收據憑證。
洽詢地點寫基隆市政府交通處,基隆市信二路 301 號 1 樓。電話寫 02-2425-8236、02-2425-8245 分機 288。服務時間寫周一至周五(例假日除外)上午 8:30 至下午 5:30,中午 12:00 至 13:30 休息。這組午休是查詢頁的,常見問題裡櫃台另有一種寫法。
常見問題:期限內列印,和期限外補單,不是同一句
常見問題第 17 問把繳納分成「繳費期限內」和「繳費期限外」。期限內列出的管道包括第三方電子支付、電信帳單、遠通電收 e-Tag、郵政匯票、交通處櫃台、超商門市。電信帳單那句點名的是臺灣大哥大、遠傳電信。匯票抬頭寫『基隆市政府』,連同停車單郵寄至「基隆市政府交通處」(202 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 301 號 1 樓),並寫於繳費截止日期內、以郵戳日期為憑。超商門市那句寫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OK、美廉社。
期限外只列兩種:四大超商多媒體事務機(統一 ibon、萊爾富 Life-ET、全家 FamiPort、來來 OK.Go)補列印後持單臨櫃;以及交通處櫃台。不要把期限內那一串 App 或匯票,當成已經過期之後仍然同樣可用。
第 20 問寫,尚在繳費期限內、實體單據無法於超商繳交時,查詢頁可用雷射印表機列印,「僅提供期限內繳費資料之列印」,再持單到連鎖超商。這一問的超商寫法是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來來(OK)超商、萊爾富、三商家購(美廉社)。第 21 問對「未見繳費通知單」又寫成 7-ELEVEn、萊爾富、全家、OK 便利商店、三商行。美廉社、三商家購(美廉社)、三商行是三個頁面用詞,不要併成同一家店名。
第 23 問把入帳拆開:實體單寫當日代收資料應於第 2 日中午 12 時前匯入,傳輸斷線或當機時最遲應於 7 日內傳輸;補單寫即繳即銷。這個 7 日是代收資料傳輸,不是繳費截止期限。
分機 288 和 218、兩種午休,不要打成同一支
查詢頁洽詢電話是分機 288,午休寫 12:00 至 13:30。
常見問題第 17 問期限內的櫃台電話寫(02)24258236#218,服務時間寫週一至週五(例假日及補假日除外)上午 8:30 至下午 5:30,中午 12:30 至 13:30 休息。同一問期限外的櫃台,頁面寫「例假日及例假日除外」,中午仍是 12:30 至 13:30。後一句的「例假日及例假日」依頁面原文,本文不改字。
第 21 問查詢欠費的專線寫(02)24258236#288,午休是 12:30 至 13:30,並寫例假日及補假日除外。第 43 問重複繳費退費的洽詢電話又是 02-24258236#218。
288 與 218 不是同一支。查詢頁的 12:00 至 13:30,和常見問題櫃台的 12:30 至 13:30,也不是同一句。要臨櫃或打電話時,對的是你正在辦的那一問,不是把兩頁加成一個午休。
裝卸格的 14 日曆天,只出現在那一則
常見問題第 40 問寫,停放「收費裝卸專用區」,第 1 小時 60 元(半小時內離場 0 元),第 2 小時起每半小時 30 元(未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同一則寫,離去時如未見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能查詢繳費者,請至遲於 14 日曆天內處理。
這 14 日曆天接在裝卸格「未見繳費通知單」後面。查詢頁的一般格注意事項沒有這句。不要記成基隆市路邊停車一律 14 日。
查詢頁另寫,領有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或懸掛身心障礙者專用車牌、親自駕駛的車輛,停放「收費裝卸專用區」仍依收費卸貨標準收費,不適用身心障礙停車四小時優惠。一般格的四小時優惠是前一段:證件齊全依規定每日優惠停車 4 小時(含更換格位及路段)。兩段不要併成裝卸格也送 4 小時。
300 元要對的是哪一頁的句子
查詢頁寫的是新台幣 300 元,並點名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同時自己寫了平信 15 元、雙掛號 50 元。
常見問題第 28 問引號內是:「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這裡用阿拉伯數字 7 日、300 元。第 30 問另寫同條第 5 項後段:「第3項之欠費追繳之。」並寫駕駛人須繳交催繳停車費及必要之工本費,未繳其一,即依上述規定予以舉發違規紅單。第 31 問寫先平信催繳 1 次(監理機關登錄的通信地址或車籍地址),仍未繳再雙掛號 1 次(戶籍地址),再依第 56 條第 3 項逕行舉發違規 300 元罰款並追繳停車欠費。第 31 問沒有重寫 15 元或 50 元。
第 52 問引的句子少了「收費」二字,寫成「汽車駕駛人在道路停車處所停車」。不要用第 52 問這句代替第 28 問或法規頁。
全國法規資料庫整合頁(2026-09-23 開啟)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並標示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連結舊法規內容。舊法規內容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該舊頁第 56 條裡、緊接在併排停車那段之後的句子是:「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三百元那段之後先是移置車輛那段,再下一段寫「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整合頁上未繳費那段與這句「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用字與舊頁相同。本文沒有讀沿革對照表,不說明 115 年 8 月 17 日那次修了哪幾條。
法規這句的「七日」是書面通知後的補繳。基隆市查詢頁沒有把繳費截止期限寫成七日。不要把七日回填成基隆市一般格的開單天數。罰鍰金額的另一篇整理見停車違規罰鍰,那篇不代替基隆市這兩頁的分機和列印限制。
什麼時候不要只靠這篇
單據已經進入催繳、舉發或強制執行,或查詢頁和常見問題對同一輛車的期限對不上,停下來改打你那一問寫的分機,不要自己取一個折衷天數。紙本單逾期後的一般順序,見路邊停車費逾期。紅單和停車費不要走同一窗口,見罰單繳納和申訴窗口。基隆市還有哪些停車入口,見基隆市停車指南。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打電話前先看你要辦的是查欠費、臨櫃,還是重複繳費退費,再選 288 或 218。
本文不是某一車牌的欠費結論。截止日數、15 元、50 元、300 元與 14 日曆天,以基隆市路邊停車管理中心當日頁面為準。查詢日 2026-09-23。
第一次還在分官方費率公告、代客廣告,或臨停、月租、罰單窗口,先看台灣停車資訊怎麼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