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苗栗市和竹南鎮路邊停車費怎麼查?開單日起 14 日和離場後 30 日不要混
苗栗縣沒有把苗栗市和竹南鎮寫成同一個繳費天數。一邊是開單日起14日,一邊是離場後30日,工本費金額也不在同一頁。

人在苗栗縣收費格停完,搜尋常把 14 日內和 30 日內放在同一則。苗栗市公所和竹南鎮公所各寫各的天數,起算點也不一樣。先看格位在哪一個鄉鎮市,再輸入車號。頭份市、後龍鎮和其他鄉鎮這次沒有打開,不要用這兩頁去填。
這頁只對 2026-09-23 讀到的這兩份公所頁。不抄費率表,也不把其中一頁的工本費套到另一頁。縣市入口和 App 怎麼對層,見縣市官方查詢和停車 App。路邊費和路外場不要混,見路邊停車費和路外停車場。
三十秒答案:先認鄉鎮,再認起算日
| 車停在 | 公所頁寫的期限 | 這頁沒有寫的事 |
|---|---|---|
| 苗栗市 | 開單日起 14 日內擇一繳納 | 沒有寫離場後 30 日,也沒有寫催繳工本費 8 元或 50 元 |
| 竹南鎮 | 車輛離場後 30 日內繳費;超過期限各代收超商不予代收 | 沒有寫開單日起 14 日,也沒有寫車號必須含橫線 |
兩頁頁尾的更新日期都是 115-09-22。苗栗市該則上版日期寫 105-06-30,竹南鎮該則上版日期寫 114-03-27。頁尾更新日期不是這兩則規則的上版日期。
苗栗市:開單日起 14 日,車號要含橫線
苗栗市公所工務課頁寫,以車號查詢的輸入範例是 AB-1234,車牌中的「-」請記得輸入。109 年 9 月 1 日以前的查詢,頁面另給 http://60.250.11.67/MLparking/list_parkdataforC.asp。109 年 9 月 1 日起的相關連結文字是「苗栗市路邊停車查詢/補印系統(109年9月1日起)」,頁面上的網址是 https://mlpark.aiontech.com.tw/ParkQuery/ 。該網域不是 gov.tw,本文不採用那一站裡的句子,只記下公所頁把查詢系統放在這個連結。
同一頁寫,線上系統查詢之繳(欠)費資料與實際資料有 2–3 天的時間差,以資料庫系統紀錄為準。另一句寫,因系統有時間差,僅提供停車次日之起繳費、欠費服務。當天停完立刻查不到,先對這兩句,不要先認定沒有開單。
繳費方式寫:「繳費期限為開單日起14日內擇一繳納」,如未見繳費通知單請主動查詢。未於繳費期限內繳納者,超商恕無法代收。超商代收寫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
為交通安全考量,頁面寫本市路邊停車開單人員不受理現金繳納停車費。現金不要交給開單人員。
期限內若遺失或條碼無法判讀、超商無法代收,頁面寫可到 ok(ok go)、萊爾富(Life-ET)、全家(FamiPort)及統一 7-11 的多媒體事務機補單、繳費。這句限在「繳費期限內」。
手機繳費那行列出 Pi拍錢包、歐付寶、街口支付(尚在架接系統中)、橘子支付,車麻吉,Line pay(尚在架接系統中)。「尚在架接系統中」只接在街口支付和 Line pay。不要記成這六種都已經可以扣款,也不要記成全都不能用。詳情電話寫工務課專線(037-359960)。
臨櫃分成三處,時間不要併成同一班:
- 苗栗市公所 2 樓工務課,服務時間 8:00–17:00,中午 12:00–13:00 休息。電話寫 037-359-960 或 037-331-910 轉 143。
- 停一票亭:民族路與忠孝路交叉路口(寶雅生活館斜對面)。電話 037-361-918。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9:00–17:00,中午不休息。
- 國雲停車苗栗營運處:苗栗市至公路 438 號(苗栗文山郵局往南約 10 公尺)。電話 037-361-911,免付費電話 0800-712-577。
公所頁尾地址是(360006)苗栗市府前路 76 號,代表號 037-331910,服務時間上午 8:00~12:00、13:00~17:00。這是頁尾的公所時間。2 樓工務課那一行才是繳費窗口的午休寫法。
竹南鎮:離場後 30 日,工本費 8 元和 50 元只在這頁
竹南鎮公所建設課頁寫,可查詢未繳費停車費資料,資料可能因傳輸不及而有誤差,故仍以實際資料為主。它沒有寫苗栗市那種 2–3 天。
列印後要在繳款期限內,持單到 7-11 統一超商、萊爾富、全家、OK;若逾繳費期限則無法繳費。如需列印繳費單,請務必使用雷射印表機。無法自行列印、遺失或條碼無法判讀時,可到 7-11「ibon便利生活站」、OK 超商「OK˙go」、萊爾富「Life-ET」、全家「FamiPort」補單,或到宏碁智通竹南鎮公有路邊停車收費服務中心(苗栗縣竹南鎮光復路 252 之 1 號)憑車號查詢繳費。相關連結「停車費查詢繳費--宏碁」指向 https://znparking.acerits.com/ 。該網域不是 gov.tw。本文不採用那一站內文。
應繳金額需繳清,無法部分繳款或溢繳款。繳(補)費時索取憑證,妥善保存 6 個月。偽造、變造補列印繳費通知單,頁面寫經移送起訴後涉及刑法第 210 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期限這句是:「車輛離場後請速於30日內繳費,超過繳費期限,各代收超商將不予代收,請持單至代收據點繳納。」逾期未繳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規定寄發催繳通知單。頁面接著寫第一次催收加收 8 元工本費;原文在「催」與「收」之間有一個空格。逾催繳通知單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者,以雙掛號寄送第二次催繳通知,並加收 50 元工本費;原文在「通」與「知」之間有一個空格。逾第二次催繳繳費期限未繳納者,處以 300 元罰鍰,並追繳停車費及催繳工本費。
這 8 元、50 元、300 元只出現在竹南鎮這頁。苗栗市公所頁沒有這三個金額。竹南頁寫的是條例第 56 條,沒有寫第 3 項,也沒有寫七日。
另一句寫,開單日次日起可使用「停車大聲公APP」查繳。開單日次日是這句的起點。30 日那句的起點是車輛離場後。不要加成成同一個起算日。
公所頁尾地址是 35047 苗栗縣竹南鎮中正路 112 號,電話 037-462101。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8:00~12:00、13:00~17:00。光復路 252 之 1 號是上面的收費服務中心,不是這行公所地址。
300 元不要回填成苗栗市,七日也不要回填成竹南鎮
全國法規資料庫整合頁在 2026-09-23 顯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8 月 17 日,並標示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連結舊法規內容。舊法規內容修正日期為民國 115 年 1 月 14 日。舊頁第 56 條未依規定繳費那段寫,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整合頁同一段用字相同。工本費用在這句沒有寫 8 元或 50 元。本文沒有讀沿革對照表,不說明 115 年 8 月 17 日那次修了哪幾條。
竹南鎮頁的 300 元是它自己接在第二次催繳之後的句子。不要把法規的七日寫進竹南鎮的 30 日,也不要把 8 元、50 元寫進苗栗市。罰鍰條文的另一篇整理見停車違規罰鍰。
什麼時候不要只靠這篇
車格不在苗栗市、也不在竹南鎮,或兩頁的 14 日和 30 日對不上單上日期,停下來改打該鄉鎮公所,不要取一個折衷天數。苗栗市工務課專線頁面寫 037-359960;竹南鎮公所電話寫 037-462101。紙本單逾期後的一般順序,見路邊停車費逾期。紅單和停車費不要走同一窗口,見罰單繳納和申訴窗口。苗栗縣還有哪些停車入口,見苗栗縣停車指南。
這是本站建議,不是官方原文:街口支付和 Line pay 那兩格頁面寫尚在架接,繳費前先看公所頁當日是否仍掛著這六個字,不要先綁定再假設已經扣到。
本文不是某一車牌的欠費結論,也不涵蓋苗栗縣其他鄉鎮。14 日、30 日、8 元與 50 元,以苗栗市公所、竹南鎮公所當日頁面為準。查詢日 2026-09-23。
第一次還在分官方費率公告、代客廣告,或臨停、月租、罰單窗口,先看台灣停車資訊怎麼開始。